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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家侦探: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

文字:[大][中][小] 2023-07-12    浏览次数:    

广州市私家侦探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或者取证他人购买侵权产品的方式获取被控取证侵权的证据。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 不久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东莞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_东莞取证公司_电子取证公司和中“LED路灯”(专利号:ZL2.古镇灿嘉美光电制品厂(以下简称中山灿嘉美厂)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承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东莞商业调查 ,请求责令深圳市灿嘉美厂、中山灿嘉美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3万余元。

深圳灿佳美厂和中山灿佳美厂认为不构成侵权,并称周某通过精心设计、多人分工合作,设计了一套诉讼套路,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侵权,是典型的典型案例。案件。 例行诉讼。 周某的行为背离了诉讼的意义和目的,滥用了诉讼权利。 应当剥夺他在类似案件中的起诉权,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深圳灿佳美厂和中山灿佳美厂在本案取证取证前未实施涉嫌侵权行为。 取证人员购买的被控产品。 因此“陷阱取证”需谨慎,周某提供的购买公证不能作为起诉深圳灿嘉美厂和中山灿嘉美厂侵权的证据,其诉讼请求不成立。

审判长简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东莞取证公司,“圈套取证”是指从刑事侦查活动中取证出来的一种取证方式。 诱发型”两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为获取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在实践中,取证往往采用“诱捕取证”的方式取证。取证,取证未向对方透露身份和意图,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作为普通市场主体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固定侵权证据。”取证方式。 由于这种取证方式的目的没有不当,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加强保护的司法方针,因此采用这种方式取证的证据可以依法受理。

广州市私家侦探“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通过‘陷阱证明’取得的证据能否被采信,曾一度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关健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深圳灿佳美厂、中山灿佳美厂提供证据证明,在证人的多次要求和利诱下,找到了取证欲从取证员购买的被控诉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既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案取证后仍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在取证之外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即被告被诱导。由取证。 被指控的行为只是实施,证人的行为不具有目的的正当性。 在本案中,应当认定取证的行为是“引诱犯罪”取证陷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周某的维权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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