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
侦探私家
【案件】
2005年,丁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妻谢于2011年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丁某的死亡,次年宣告期满后与另一名男子李某登记结婚。丁于2010年与另一名女子简结婚,并立下了遗嘱。在他去世后,遗产属于他的妻子简。丁于2016年病逝,简找到丁的家乡,要求谢归还遗产。争议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丁某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何刻画丁某处置继承的行为?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视为遗嘱继承。由于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丁与谢之间的婚姻关系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已消除东莞市私家侦探,故不能认定其为配偶,故丁某再婚不构成重婚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丁的遗嘱有效,简依遗嘱继承丁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东莞重婚取证,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视为遗赠。丁知道自己有配偶后,又娶了简。这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意思,客观上他也犯了重婚的行为。因此,应认定其构成重婚罪,重婚无效婚姻,因此,简不是丁的法定继承人,丁对遗产的处分应视为遗赠。
【经营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丁与简结婚时,丁已被宣告死亡,前妻谢再婚。此时,丁与谢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终止。重婚罪是一种身份犯罪,身份犯罪需要特定的身份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丁再婚时已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不能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2、 重婚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司法机关要认定某行为为犯罪,必须要求该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达到应予处罚的程度。本案中侦探调查所 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丁某虽然故意重婚,但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其行为并未侵犯谢某的婚姻权益,也未侵犯我国第一任丈夫。由于一夫一妻制,丁某的行为不应被视为犯罪,而应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丁某虽有故意重婚罪,但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他和简的婚姻合法有效婚姻,简是丁的合法继承人,丁的遗产可以按照遗嘱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