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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起诉期限自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文字:[大][中][小] 2021-11-02    浏览次数: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连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于重婚罪,在起诉期开始时,一直存在争议:重婚罪是国家罪、直接罪还是持续罪?如何确定重婚行为结束的日期?对前者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后者的回答。

有学者认为,重婚罪是犯下的罪行和国家罪,起诉期的起点是重婚成立之日。典型的表述是:重婚罪是直接犯罪,在结婚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婚后婚姻的状态不能视为犯罪行为的继续;重婚罪属于国家犯罪,起诉期限从重婚之日起算东莞侦探,不是从重婚状态结束之日算起。因为刑法的目的不是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而是创造和尊重稳定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对重婚罪的解释,既要体现国家对一夫一妻制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保护,又要体现敦促肇事者尽快结束重婚状态的立法立场,不能贸然行事。对事实的肯定。评估。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是“保护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重婚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稳定的社会关系”。

其次,“婚姻”是规范的构成要素,对其解释要坚持形式和实质。在司法实践中东莞重婚取证,往往难以确定“结婚”可否决的日子和“再婚之日”。婚姻登记法婚姻和未婚登记事实婚姻是有区别的。婚姻法律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后存在的事实婚姻,并不意味着刑法也应该这样承认。如果婚后是事实婚姻,结婚日期有时难以确定;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则难以证明事实婚姻成立。例如,

第三,重婚罪的实质是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同时并存。有配偶的人又“结婚”,或者知道别人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构成重婚。只要复数婚姻没有简化为单个婚姻或没有配偶,就是犯罪行为的继续。处于重婚状态且未完结,用“被婚姻婚后幸存的状态”是不准确的。如果您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与另一个人结婚,那么与对方的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解除之日即为行为结束之日。上述对“重婚行为终结”的解释 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按照单纯正义观念的标准,重婚6年的社会危害性肯定大于1年的社会危害性,肇事者的罪责更大。如果重婚状态继续下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根据上述观点,后者会受到刑事检控,而前者不会受到检控。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合理。可见,重婚罪是一种持续犯罪,而不是犯罪或国家犯罪,这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重婚六年的社会危害性肯定大于一年的社会危害性,肇事者的罪责更大。如果重婚状态继续下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根据上述观点,后者会受到刑事检控,而前者不会受到检控。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合理。可见,重婚罪是一种持续犯罪,而不是犯罪或国家犯罪,这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重婚六年的社会危害性肯定大于一年的社会危害性,肇事者的罪责更大。如果重婚状态继续下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根据上述观点,后者会受到刑事检控重婚罪的起诉期限自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而前者不会受到检控。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合理。可见,重婚罪是一种持续犯罪,而不是犯罪或国家犯罪,这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后者将受到刑事起诉,而前者则不会受到起诉。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合理。可见,重婚罪是一种持续犯罪,而不是犯罪或国家犯罪,这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后者将受到刑事起诉,而前者则不会受到起诉。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合理。可见,重婚罪是一种持续犯罪,而不是犯罪或国家犯罪,这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

有学者认为,重婚罪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从“非法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终止之日起计算”对事实重婚罪的起诉,应当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终止之日”计算。从计算。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仍是片面的、模棱两可的。我国只有重婚,没有“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之说。如果肇事者宣布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但不是以夫妻名义,可以判断重婚行为继续而不是重婚行为结束。如上所述,肇事者驳回了合法的婚姻或后来的非法的婚姻,或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导致只有单身婚姻或没有婚姻,是重婚结束,但不应评价为“非法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复数配偶”发现自己重婚的事实,使合法的婚姻和非法的婚姻同时被解职,也属于重婚行为。因此,“解除非法婚姻”和“解除非法婚姻关系”是重婚结束日期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严谨的说法是:复数婚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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