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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10-31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

(1983 年 7 月 26 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等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划分,将重婚案件列为依照本条规定不需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 ,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近年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一些重婚案件的受害人(指重婚人的配偶,下同)因各种原因未提出申诉。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东莞正规调查公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东莞重婚取证,也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理,导致重婚犯罪者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这不仅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尊严,而且影响了新制度的实施;它还败坏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依法及时办理此类重婚案件,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划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 被害人提起的重婚案件,仍执行1979年12月15日颁布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未被起诉,但人民、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指控的重婚案件,人民检察院将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单位对被告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其立即终止违法的婚姻关系。

三、 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勾结的,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拘禁,并予以忏悔;逾期不改的,可以移交本单位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移交劳动教养机关进行劳动教养。

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或者群众、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对重婚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我们希望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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