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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调查:儋州一名女子因丈夫出轨被介绍

文字:[大][中][小] 2023-03-01    浏览次数:    

广州侦探调查:海南特区报道,儋州一名女子因丈夫出轨被介绍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25万元说服第三方,经过“专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她把介绍人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女方与公司签订协议说服第三方因为丈夫出轨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57岁的阿诚在面对濒临破裂的家庭和感情危机时痛苦万分,无能为力夫妻之间,希望挽救婚姻,维护家庭的完整。2019年3月,阿城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林莉。阿城说,林莉作为上海某公司的业务代表,在海南开展“劝说第三方”业务。为此,阿诚让林莉帮忙想办法,保住家庭和婚姻。随后,林莉给阿诚介绍了上海某公司,并表示上海某公司有专业婚姻专家、心理学家、谈判专家等,只要签合同就行,公司承诺让阿诚的丈夫离开第三者,回归家庭。

在林莉的介绍下,阿成于2019年3月18日按照上海某公司“先付款后服务”的要求,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林莉支付了7万元和3万元。2019年3月20日,阿诚与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签订《“劝说第三方”咨询协议》,委托上海某公司提供“分居小三、保护家人“与婚姻”和“夫妻变更”协议约定服务报酬为25万元,阿诚应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5万元定金,3月22日前支付余款10万元, 2019.

协议签订当天,阿诚继续以转账方式向林莉支付5万元,并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了10万元。林莉收到钱后,分三年将共计15万元汇入吴莉的个人账户。 2019 年 3 月 22 日分期付款。

2 协议终止,女方退服务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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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阿诚联系了一家上海公司,因为该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服务。公司以程某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为由与程某发生纠纷。

吴丽说,服务协议签订后,他的认真服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阿诚在受托服役期间,经常向吴丽诉说自己婚姻生活中的不幸和痛苦。自从知道丈夫包养小三,还生了孩子后,她多次想轻生。她要和丈夫一起努力,她要和“小三”还有孩子一起死。吴丽为阿诚提供专业心理疏导和专业“小三”劝导等咨询服务,使阿诚及时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此外老公出轨,女方花25万找人劝“小三”戒烟!接下来的剧情太曲折了……,吴莉还为阿诚出谋划策,提供专业情感维护和维权指导,让阿诚有勇气和方法与丈夫沟通,以至于丈夫“回心转意”。阿诚多次表达了对吴莉的感谢和感谢。由于有效的辅导和有益的服务,阿成从丈夫那里拿到了“保证书”和“家庭财产协议书”认错悔改。

2019年8月杭州分离小三公司,阿城委托律师与上海某公司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关于“说服第三人”的协商协议》,并按照阿成的要求退还了林立代付的服务报酬10万元。. 同年8月14日,吴立从个人账户中向程某退还10万元劳务报酬。

3 女子起诉介绍人,要求退还侵占服务费

阿城说,在她签完《关于“说服第三方”的咨询协议书》后,上海一家公司拿走了阿城签署的两份协议原件,并表示生效后会寄给阿城。公司签章盖章,但上海某公司一直未将公司签字盖章的协议送达程某,阿诚多次催促某上海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上海某公司否认收到约定的25万元同时,上海公司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最终导致《关于“向第三方提供咨询”的咨询协议》终止,广州侦探调查但收取250元的服务费,被林莉挪用的000元一直没有归还给阿诚。

程认为,林丽与上海某公司勾结杭州商务调查,骗其签订协议,骗取并侵占其25万元。2019年10月19日,她向海口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林立立即退还程某支付的侵权款。向第三人支付劳务报酬25万元,责令林立支付因侵害阿成25万元而产生的利息。

诉讼中,阿诚提供了一份其与吴丽信息记录的保全公证文件,称上海某公司收取了约定的服务报酬,林丽占有其支付的2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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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认为,按照婚介行业的规定,阿成支付的25万元服务报酬中,10万元属于其应得的婚介费,另外15万元已支付给上海某公司。

阿成认为和解协议中有保密约定,不同意拿和解协议作为证据。他承认收到了吴立辉支付的10万元,称这笔款项是补偿金,不是可以退还的服务费。同时,他辩称,吴丽所说的工作成果并不属实。

此外,林莉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婚姻中介费的依据或合同依据。在阿诚和吴丽的信息记录中,吴丽明确表示阿诚没有支付协议约定的服务报酬。

法院:被告人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

广州侦探调查海口美兰法院认为,原告阿成寻求被告林莉的帮助。林莉了解情况后,向阿诚介绍了上海的一家公司。林立与阿诚之间不存在为特定目的、自觉行为而提供服务或中介服务的合同关系。林莉收到货款后,根据阿诚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关于“劝说第三方”的协商协议书》,向第三方吴莉支付了15万元。吴丽作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认定上海某公司已领取15万元服务报酬,从其个人账户收取的15万元第三者有法律上的理由。

原告阿成在诉讼中主张,该款项为上海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补偿费,与和解协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林莉认为,她收取的25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她应得的婚姻中介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受理。阿城给林莉转了25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林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她和阿诚之间收到10万元的钱有合法约定的理由,所以她继续留着这笔钱,如果没有依据,应该退回。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成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阿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阿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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